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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云南法院新收行政一审案件7068件 同比上升54%

时间:2022-07-07 10:11:20       来源:都市时报

7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的《2021年度云南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暨行政审查十大典型案例》(以下简称《报告》)显示,2021年,云南行政诉讼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全省法院新收行政一审案件7068件,同比上升54.19%,涉诉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案件败诉类型主要为城建、资源类。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提升至77.38%,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同比上升11.36个百分点,全省法院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取得成效。

2021年,全省法院新收行政一审案件7068件,同比上升54.19%。新收行政二审案件2544件,同比上升6.22%。新收行政申请再审案件641件,同比上升31.89%,案件总量持续增长。2021年,全省法院共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784件,裁定准予执行2306件,准予执行率为82.83%。

《报告》显示,2021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集中在征收补偿、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登记、行政复议、不履行职责及行政协议类等,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78.41%。同时,涉诉行政行为类别也有所增加,如涉行政命令、行政监督、行政允诺等新型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且增长较快。

从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看,2021年,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为58.51%,同比上升11.36个百分点。其中,玉溪、昭通一审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高于70%。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取得成效,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成为府院共识,协调调解工作得到加强。经过协调化解矛盾,一些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

《报告》显示,2021年,全省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3%,比上年减少5.24个百分点,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城建、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领域。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继续提升,出庭应诉率已达77.38%,同比增加6.88个百分点。

《报告》指出,通过对全省2021年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分析,反映出少数行政机关在执法、复议和应诉等方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治理中新问题的效果还需提升;全面依法履职还存在薄弱环节,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水平有待提高;行政复议职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效果还需提升;应诉机制不能完全适应行政诉讼需要,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有待深化。

※3个典型案例

案例1

扶贫职工因公殉职后捐献器官

人社局以不符合要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戴某鹏系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临沧市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9年在接受单位指派参加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期间,发生左侧大面积脑梗死、脑疝、昏迷休克。2019年9月3日8时40分送医治疗,9月4日23时20分经医院专家组确诊,戴某鹏已达临床脑死亡标准,确认脑死亡。

戴某鹏家属得知病情后,要求进行器官捐献。医院报经批准后继续对戴某鹏相关器官做维护处理,直至手术完毕器官捐献完成后,出具证明宣告戴某鹏9月6日15时28分死亡。

之后临沧市住建局向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临沧市人社局”)申请认定戴某鹏为工伤,临沧市人社局依据死亡证明载明时间,以不符合“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要件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临沧市住建局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上载明的死亡时间已经超过抢救时间48小时,但该死亡时间的确定是为了保证器官活性以完成器官捐献,并非基于戴某鹏生命体征的自然平稳消失。器官捐献是护佑生命、无私奉献的善举,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值得褒扬和鼓励。临沧市人社局未考虑维护捐献器官活性的因素,仅依据死亡证明载明的时间机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当,故判决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工伤认定中人体器官捐献情形下自然人死亡时间的认定问题。人体器官捐献所耗费的时间,在认定死亡时间时应予扣除。人体器官捐献是拯救他人生命的高尚行为,应予充分肯定。本案对督促行政机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2

网约车公司提交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多次被拒

将区运管局告上法院

云南滇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约出行公司”)在2018—2020年期间,多次根据《保山中心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隆阳区运管局”)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材料,隆阳区运管局拒绝接收。滇约出行公司提起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职能划转相关文件规定,隆阳区运管局已不再承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职能,该项职能已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隆阳区运管局存在拒收申请材料的事实,但已告知滇约出行公司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本案庭审中,隆阳区运管局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全面了解了本案纠纷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庭后多次与上级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会商,最终滇约出行公司转向隆阳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相关许可。滇约出行公司以网约车经营许可相关事项已得到办理、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本案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主动作为,解决了相关行政机关职能划转中的衔接问题,依托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促使行政机关自觉履职,推动解决了网约车法治化管理难题,实现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3

街道办拆除公司建筑后未履行重建承诺

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12月,云南天晓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晓公司”)购买时代正兴商贸城4839.38平方米房屋作为经营场所。2019年6月,安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确定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太平新城街道办”)为征收实施单位,后拆迁办公室出具《关于重建云南天晓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大门及围栏的承诺》(以下简称《承诺》),承诺在改扩建项目完成后为天晓公司重建被拆除的大门及围栏,并保证该公司入口连接石安公路辅道。

随后,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拆除了天晓公司部分围栏,致其北门原有功能基本丧失。公路主线竣工通车后,天晓公司多次找太平新城街道办要求履行《承诺》未果,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允诺具有法定效力,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以外,不可随意否定其法律效力。本案行政机关以出具《承诺》的方式为其设定了法定义务,该行政允诺与现行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并无抵触,且改扩建项目已经完成,履行行政允诺的条件已经具备。行政机关应全面履行承诺义务,如因客观条件无法履行承诺,应依法采取其他措施予以处理。故判决太平新城街道办限期履行行政允诺,对客观不能履行部分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行政允诺履行问题。行政允诺作出后,行政机关即为自身设定了法定义务,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基于诚信原则依法全面履行。如因客观条件无法履行,应当与行政相对人充分协商,采取合理必要的补救措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允诺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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