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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要这样做

时间:2022-07-01 09:44:02       来源:都市时报

生活垃圾处理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随着垃圾分类工作的逐步推行、垃圾分类的逐步细化,拿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制度,成为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6月30日,就近期备受关注的《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听证稿)(以下简称《条例》),昆明市城市管理局邀请来自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士和市民代表等举行听证会,听取代表意见,进一步完善《条例》内容。

条例解读

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管理责任人制度

本次听证的《条例》共分为8章47条,其中对生活垃圾定义及分类进行了明确。“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条例》明确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另外,按照国家推荐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及其他垃圾四大类,还规定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当单独分类,农村生活垃圾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具体分类目录或者细化分类类别。”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分类管理处处长张希胜介绍。

此外,《条例》在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源头减量”中明确,将限制塑料制品及一次性用品,对商品包装、绿色办公和绿色生活、净菜上市等涉及塑料制品和可循环利用物品的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在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管理责任人承担管理责任。

张希胜表示,《条例》在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上,不仅设置了准入条件,即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还对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另外,对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理进行了明确,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要求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代表建议

应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置条款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们针对《条例》相关内容结合自身经历和工作专业提出了建议。其中,就未来的生活垃圾处理中,拟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另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相关内容,听证代表提出了建议。目前昆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城(镇)居民每户每月10元的标准,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缴纳。对于未来可能会调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代表周澍建议,在《条例》出台时,收费标准也应尽快配套出台,这样才能让条例实施之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章可循、有骨有肉。

此外,听证代表刘祖鹏表示,目前昆明一些老旧小区内没有物业管理,缺乏生活垃圾处置的管理责任主体,出现垃圾无法及时清运的概率比新建小区要大。他建议,可以在《条例》中增加相应的应急条款,在出现无法及时处理生活垃圾的情况时,能启动应急预案,由属地管理部门第一时间安排处置。

标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应急处置条款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