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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云南发布6个未成年人司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2-06-04 15:42:42       来源:都市时报

5月3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据悉,此次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是从全省法院涉及未成年人司法权益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精选,涵盖首个家庭教育令、网络保护、受教育权、监护权变更、财产监管等群众关切的领域。

全省148家中基层法院

少年法庭全覆盖

为深化少年审判司法改革,加强少年审判专业化建设,2021年,云南省高院成立“少年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并实现全省148家中基层法院少年法庭全覆盖。通过深入贯彻《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云南法院不断完善机制,强化保护职能,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

云南法院依法严惩杀害、性侵、虐待、拐卖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对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情节恶劣的重大犯罪,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绝不姑息;并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抚养、探望等各类案件,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非诉执行,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据统计,今年以来云南法院以贯彻宣讲《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切入点,发出家庭教育令56份,在昆明、曲靖等地集结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全省目前已有63名家庭教育指导员受聘上岗。

多家少年法庭

荣获国家级荣誉称号

近年来,云南省高院刑五庭及昆明市中院、曲靖市中院、普洱市景谷县法院等多家法院的少年法庭荣获“全国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国巾帼文明岗”等国家级荣誉称号。其中,以柴继红等为代表的一批从事过少年审判工作的法官,更是充分履行公正审判与延伸帮教的职责,成为维护未成年人司法权益的中坚力量。

下一步,云南法院将以少年法庭实质化运作为抓手,统一司法理念,强化对全省少年法庭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统一指导,加强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特殊培训,持续深化少年审判专业化、队伍职业化,不断统一少年法庭的职能定位、人员配备、受案范围、归口管理。

※典型案例

案例1

母亲让儿子频繁转学

父亲诉请变更抚养权

2016年4月,法院判决原告周某和被告徐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小王由母亲徐某抚养。其间,徐某将小王交给徐某父母照顾,并多次为其办理转学。2021年3月,徐某以小王不适应新的生活、学习环境为由,为小王办理了一年休学手续。周某以徐某为小王频繁更换学校,甚至办理休学,不利于小王成长为由,将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小王的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并未满足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且小王仍然愿意与徐某共同生活,徐某也当庭表示会尽快为孩子办理复学手续,为孩子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故驳回了周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请,但对法定监护人徐某的失职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裁定要求徐某尽快为小王办理恢复入学等手续,保障小王接受教育的权利,要求徐某亲自养育,加强陪伴,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保证小王在稳定的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同时,法院向徐某发出全省首份家庭教育令,要求徐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家庭教育指导,树立科学正确的教育理念。本案承办法官在结案后,还对该份家庭教育令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回访,确保家庭教育令落到实处。

案例2

父亲多次殴打女儿

犯虐待罪且被撤销监护权

申请人徐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于2016年协议离婚,婚生女李某一由父亲李某某抚养。2019年9月以来,李某某多次殴打李某一,导致李某一全身多处损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于是,徐某某向法院申请撤销李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在与被监护人李某一共同生活期间,长期、多次对被监护人进行虐待,造成被监护人全身多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及人身权利,且已因上述行为被判决犯虐待罪,故依法撤销李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因申请人徐某某系李某一的法定监护人,并愿意承担监护职责,被监护人也表示愿意与其生活,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不再为被监护人另行指定监护人。

案例3

母亲未尽抚养义务

被判决给付儿子31万赔偿款

被告邓某某与原告覃某某系母子关系。覃某某之父死亡后,覃某某与邓某某获得经济赔偿620000元。赔偿款存入邓某某的姨妈李某某名下。覃某某多年来由其外祖母实际抚养,邓某某未尽抚养义务。覃某某诉请法院判决邓某某赔偿其共有款项40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长时间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随意处置和覃某某共有的赔偿款,侵犯了覃某某的权益。覃某某之父死亡赔偿款中的319442元,应由覃某某享有。判决邓某某给付覃某某319442元,上述款项存入覃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由当地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代为监管用途至覃某某年满18周岁止。

案例4

父母不送两个娃娃上学

被乡政府罚款200元

普某某、阿某某是邓某某、妮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未将两名被监护人送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乡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普某某、阿某某在规定时间内送两名被监护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并处以罚款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普某某、阿某某经通知逾期未送两名被监护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乡人民政府给予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结果适当。普某某、阿某某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乡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最终被执行人主动将两名被监护人送到学校读书。

案例5

被告人通过网络交友

猥亵、敲诈儿童获刑

被告人杨某某把被害人罗某某(13岁)加为QQ好友,采用发送利诱、威胁、恐吓信息的方式,获取罗某某隐私部位照片,并以此向罗某某勒索262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网络获取被害人隐私部位照片,并以此勒索被害人,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猥亵儿童罪、敲诈勒索罪对杨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案例6

两名未成年人

限制他人自由被判刑

某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16周岁)、马某某(16周岁)等受方某(另案处理)邀约,采取殴打、体罚、脱衣裤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杨某(16周岁)离开酒店房间,直至次日4时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侮辱他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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