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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或退订后依然发送营销短信 商家败诉了

时间:2022-05-20 14:50:1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对于不胜其扰的商家促销短信,必须构建有力有效的规则体系。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或消费者退订后依然发送营销信息的,应将其定性为骚扰信息并予以惩戒,将相关号码列入黑名单。如此方能有效终结狂轰滥炸且无法退订的营销短信,让消费者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享有生活安宁权。

2020年4月11日,王先生收到某食品公司发来的营销短信后,致电商家要求对方不要再发类似短信。但2021年4月,王先生再次收到该公司的营销短信。随后,王先生按照短消息提示回复了“T”退订。不料,6月和9月,王先生又收到了该公司的促销短信。之后,王先生向温州市瓯海区法院提起诉讼。瓯海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向王先生书面道歉并支付短信息退订费损失0.1元及其他合理开支9.9元。(据5月18日《人民法院报》报道)

生活中,不少人都收到过类似推销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尤其对于习惯网购的消费者,在各种大型促销活动前,都会收到各种促销短信。对一部分消费者而言,促销短信可以提醒其抢购商品;但过多过滥甚至凌晨发送的促销短信却让人不胜其烦。因而,法院判决不断发送骚扰型营销短信的商家败诉,相当于否定了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维护了消费者的安宁权。

对于商家的促销短信,未必所有人都持排斥态度。但不少消费者只是在网店购买了一次商品,或者浏览了网店、注册了会员,便不断收到促销短信。之所以如此,主要是部分电商平台企业未充分核实用户意愿,而是“默认”用户同意,擅自发送促销短信。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消费者按照提示采取退订操作后,依然会收到营销短信,说明商家相关退订选项只是摆设,根本没有任何作用。这样的操作凸显出商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漠视。

无视消费者的退订操作和反对选项,随意发送促销短信的行为涉嫌违法。《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广告法》规定,任何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且有关部门可对违规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因而,法院判决商家败诉,是对无视消费者退订操作依然发送营销短信的经营者的一种惩戒,也是对其他经营者的警示。消费者组织也可提起公益诉讼,让违规者承担恶意骚扰他人的代价,进一步净化消费环境。

同时,要想遏制住商家这种行为,还必须构建有力有效的规则体系。如要求电商平台尽到明确、显著的提示、告知义务,并提供便捷、易操作的取消或屏蔽方式,不得以诱导或隐藏方式骗取消费者“同意”。

对于未征得消费者同意、骗取消费者同意,或消费者退订后依然发送营销信息的,应将其定性为骚扰信息并予以惩戒,对其作出罚款并将相关号码列入黑名单。如此方能有效终结狂轰滥炸且无法退订的营销短信,让消费者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享有生活安宁权。

标签: 无视消费者退订操作 营销短信 恶意骚扰他人 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