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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巨芯回复科创板IPO首轮问询 上交所关注19个问题

时间:2022-05-06 20:10:04       来源:资本邦

近日,资本邦了解到,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巨芯”)回复科创板IPO首轮问询。

在科创板IPO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中巨芯实控人认定、研发费用、关联交易与独立性、技术与专利研发、子公司、长期资产、商誉、募投项目等19个问题。

关于实控人认定,发行人说明:(1)公司自成立以来的三会运作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和流程,股东会、董事会各项议案情况,包括议案主要内容、提案人、参会人员及表决情况,主要股东参与经营决策的情况及具体方式,各股东是否存在意见分歧时的解决机制,无实控人对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是否可能出现“公司僵局”及应对措施;(2)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入股资金是否来自于巨化股份及其关联方,巨化股份是否直接或间接控制恒芯企业并实际提名陈刚作为公司董事,巨化股份是否能实质控制董事会。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职责,各核心部门负责人姓名及入职前的履历,是否曾在巨化股份及其关联方任职,巨化股份是否控制公司管理层并对日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3)巨化股份签订对赌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目前对赌协议不再执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与合资方约定支配权条款的背景原因,巨化集团是否实质承担实控人职责并对外以实控人名义开展业务;(4)列示巨化集团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相关产品与服务是否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是否存在通过认定无实控人规避同业竞争监管要求的情况。本次发行是否实质属于分拆上市,是否存在规避《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情形,并逐项分析发行人是否符合分拆上市的条件和要求;(5)巨化股份及产业投资基金对未来公司持股情况及控制权的具体计划,是否存在其他安排,如何确保公司控制权结构、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的稳定。

中巨芯回复称,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对分歧解决机制做出特殊安排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范运作文件,建立健全了内部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各业务部门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关议事规则。发行人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决策,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机制对日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发行人管理层根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决议履行职权。报告期内,发行人依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和决策权限作出重大决策,日常经营及重大决策制度运行情况良好。

因此,发行人各股东虽然未对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做出特殊安排,但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在进行重大经营和投资活动等决策时未曾出现过重大分歧,日常经营及重大决策制度运行情况良好;且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股东可以依照公司制定并实施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并通过相应的审议及表决程序顺利解决分歧,不会对发行人的稳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有关规定,“公司僵局”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股权结构和董事会构成情况,公司在重大决策上不会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专门对分歧解决机制做出特殊安排的情形;发行人主要股东突出,股权结构稳定,已建立健全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制定了各项法人治理制度文件,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上市后的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各项治理机制运行良好,未出现过“公司僵局”的情形。

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入股资金未来源于巨化股份及其关联方,巨化股份未直接或间接控制恒芯企业,并未实际提名陈刚作为公司董事,巨化股份不能实质控制董事会,不能控制公司管理层,不能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对赌协议不再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巨化集团并未实质承担实控人职责并对外以实控人名义开展业务。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本规则所称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或资产,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内或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者实现重组上市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分拆上市适用于新上市主体仍然为上市公司子公司的情形。

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并非巨化股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因此不属于分拆上市。

如本题之"(三)、1、巨化股份签订对赌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所述,巨化集团在推进电子化学材料产业板块的混改过程中,始终按照浙江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的部署要求,以“市场化”为原则,以高度开放的态度开展中巨芯的股权架构设置,最终形成巨化股份和产业投资基金同为持股39%,并列第一大股东均“不控股、不并表”的股权架构,此股权架构设置并非规避当时的上市“红线”。2020年,中巨芯通过混改探索股权结构合理配置方式的案例被浙江省国资委作为混改典型案例,列入《改中求强国企混改的浙江新实践——浙江国企混改18案例》(编写单位:浙江省国资委)。

2019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就<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文件。2019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7号)正式生效。2022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5号)正式生效。

2017年12月,中巨芯有限成立。2018年4月,中巨芯有限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从巨化股份受让博瑞电子100%股权和凯圣氟化学100%股权。鉴于中巨芯的股权结构和资产收购在2018年左右完成,不存在规避2019年生效的《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或2022年生效的《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中关于分拆上市条件的相关要求的情形。

综合分析,因此,虽然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属于分拆上市,但是仍然符合《分拆规则》对于分拆上市的条件和要求。

综上所述,巨化股份及巨化集团与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同,主要产品应用领域和客户结构不同,不具有替代性和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发行人不存在通过认定无实控人规避同业竞争监管要求的情况;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并非巨化股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因此不属于分拆上市,不存在规避《分拆规则》的情形,如按照《分拆规则》条件和要求,发行人亦符合分拆上市的条件和要求。

标签: 中巨芯科技 长期资产 研发费用 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