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闻 >

四川:加大对收取“年龄附加费”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力度

时间:2022-07-01 09:15:36       来源:春城晚报

监管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收取“年龄附加费”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充分释放监管的惩戒、震慑、警示效应。

6月29日,四川省文旅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老年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老年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收取“年龄附加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老年旅游者合法权益,提升老年旅游服务质量,营造公平透明的老年旅游市场环境。(6月30日《成都商报》)

一些旅行社以超过一定年龄的老年人或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儿童消费能力低、行动相对不便、服务风险高为理由,在正常的旅游费用之外,向这两个年龄段的游客收取一笔“年龄附加费”。对此,游客怨声载道,频频投诉、举报,各地文旅监管部门也不断发声,严禁收取“年龄附加费”,并开展了多轮治理行动。

但是,旅行社收取“年龄附加费”具有顽固性、反复性,有些旅行社不愿放弃“年龄附加费”这一“传统”的“既得利益”,在侥幸心理驱使下,罔顾禁令,拒不收手,长期或明或暗强收“年龄附加费”,侵犯游客的权益。显然,文旅监管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收取“年龄附加费”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充分释放监管的惩戒、震慑、警示效应。四川省文旅厅瞄准旅行社收取“年龄附加费”等违规侵权点,开展对老年旅游市场的治理规范行动,向社会释放出积极的信号,向老年游客释放出了法治善意和诚信善意,对于净化旅游市场环境、维护老年游客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旅行社向老年游客等消费群体提供的旅游服务与对其他游客提供的没有明显差异,却在收费上执行双重标准,让老年游客或未成年游客多花一笔钱,加重了游客的负担,对游客不公平不合理,构成价格歧视,侵犯了游客的公平交易权。如果旅行社以格式合同或口头通知、声明等方式向游客强收“年龄附加费”,就具备了霸王条款的违法属性。

根据《旅游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该享受便利和优惠。一些旅行社对老年游客、未成年游客不仅不给予优待,反而给予亏待,乱收“年龄附加费”,完全背离了有关呵护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法律要求。

通过媒体的公开报道可以发现,个别地方的文旅监管部门一度对旅行社收取“年龄附加费”的行为认知存有误区,以为法律对收取“年龄附加费”没有明确禁止,在监督执法过程中难以找到干预处罚依据,无从下手,只能告诫督导旅行社增强自律意识,整改收费行为。其实,查处收取“年龄附加费”的行为完全有法可依。《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等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针对触碰该条款的违规行为,该《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还明确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职权。

各地各级文旅监管部门都应以问题为导向,依法加大对旅行社收取“年龄附加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力度,该处罚处罚,该曝光曝光,该警示警示,以全面严格的监督执法推进履职到位,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以监管之手清除“年龄附加费”等旅游堵点,为游客营造诚信、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标签: 年龄附加费 关于进一步规范老年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老年旅游者合法权益 四川省文旅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