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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至5月8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征求意见

时间:2022-04-14 14:49:00       来源:半岛晨报

4月12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对《大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市民可于4月11日至5月8日期间,就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适用人群

该办法的适用人群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就业等灵活就业人员(下称个人自愿缴存者)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标准

个人自愿缴存者自行申报缴存基数,最低为所在区县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执行标准由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确定。个人自愿缴存者可在10%-24%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自愿缴存者可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采取受托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个人自愿缴存者应按月、连续、足额将月缴存额存入住房公积金卡,由受托银行代扣代缴至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个人账户中。个人自愿缴存者可将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个人账户中。

提取规定

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在自愿缴存期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个人自愿缴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其他符合我市提取政策规定情形的。

在自愿缴存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存续期间,个人自愿缴存者不得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仅限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以下情形除外:(一)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有《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大连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自愿缴存时间满5年且期间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自愿缴存者,可自愿申请解除协议,办理销户提取。

公积金贷款

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贷款条件。(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申请日前应在个人账户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个人自愿缴存者停缴3个月以上的,其连续缴存时间自重新缴存月起计算;个人自愿缴存账户的缴存时间与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时间不累计计算。(三)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普通住房且家庭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

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额度计算方法为:不超过个人自愿缴存者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5倍。账户存储余额不含贷款申请前12个月(含)内的补缴金额、扣划转入金额等。个人自愿缴存账户的存储余额与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不累计计算。借款人为双人的,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应分别计算每个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个人自愿缴存者、单位缴存职工、军官分别按规则计算可贷款额度)相加确定总贷款额度。

标签: 大连公积金制度 征求意见 个人自愿缴存账户 账户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