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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3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2-02-19 15:01:05       来源:南宁云—南宁日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建部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化管理要求,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月18日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据悉,这些新政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政策作出较大调整,实行“先存后贷、存贷挂钩”政策,有利于支持缴存基数不高,但缴存额度稳定、缴存时间长的中低收入职工及家庭购买住房;取消最低月还款额比例的限制要求,有利于降低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放宽再交易住房及商转公贷款对房龄的限制条件,以及二套房的首付比例等,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购买改善性住房的支持力度,帮助更多的南宁市民解决家庭住房问题。

无房职工可“零材料”办理租房提取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提取实施细则》)主要是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

《提取实施细则》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两种类型,一是住房消费类提取,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租房自住,出资为拥有产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切实支持缴存职工自住住房消费需求。其中,无房职工可“零材料”办理租房提取,切实加大对缴存职工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引导群众通过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助推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出资为拥有产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再限定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支持力度。二是非住房消费类提取,包括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的销户提取等。《提取实施细则》还规定,允许职工在特定条件下提取住房公积金,如职工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再工作的;职工因本人、配偶及本人父母、受监护子女发生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广西区内)的,都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实施细则》也加大对违规提取的防范和处理力度,防范违规提取产生的资金风险。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相关信息、虚构事实等方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提取实施细则》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方式,包括记载不良信用记录、通报所在单位、责令限期退款、取消一定时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等,旨在加大对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正常秩序。

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缴存实施细则》)主要是为了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有效应对住房公积金实际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缴存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对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和注销,为缴存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转移、封存、基数调整以及多缴错缴更正、对账、查询等各项业务标准都作了规定。同时,缩短业务办理时间,切实提高服务效能。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封存、缴存基数调整等原规定办结时限在3个工作日以上的业务缩减为当场办结,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业务的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工作日,对南宁公积金中心规范、高效履行职责提出新的要求。

《缴存实施细则》加强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和监督,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了汇缴方式,推行“先核后缴”,即单位应先办理当月所有人员变更业务后,准确核定当月缴存人数、缴存金额再进行缴款,避免因单位缴款金额与变更情况不符或已缴款但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等问题,导致资金到账却无法及时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的问题,维护职工的利益。

为了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为缴存困难的企业或单位降成本减负担,《缴存实施细则》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简化了单位调整缴存比例的程序,规定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缴存比例的,南宁公积金中心依单位申请办理,无需提交材料进行审批。单位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时自行选择确定缴存比例,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每年调整一次缴存比例。对于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规范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程序,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提供相关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可以低于正常比例缴存或暂缓缴存。

实行“先存后贷、存贷挂钩”政策

《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贷款实施细则》)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工作,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购买刚需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支持力度。

《贷款实施细则》执行“先存后贷、存贷挂钩”的原则。对贷款额度计算进行精细化调整,缴存职工的贷款额度将与缴存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及缴存时长挂钩,实现缴存贡献与贷款权益的精准匹配。此次调整有利于月缴存额度不高但缴存金额稳定,缴存时间较长的中低收入职工取得相应的贷款权益,更好地支持长存多缴职工,更加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力度的初衷。

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至70万元,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至60万元,取消所购住房面积限制及贷款月还款比例下限,降低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至房屋总价的30%,再交易住房及商转公贷款住房房龄放宽至30年。根据因城施策促进本地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要求,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及改善性住房的支持力度提供了坚实有效的政策和资金保障。

进一步扩大贷款对象的范畴,即由原先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扩大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的在职职工。

引入第三方机构作为保证人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服务,优化贷款流程,加快公积金贷款发放速度,进一步防范贷款资金风险。第三方机构担保责任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等费用。(记者尹海明 通讯员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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