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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住房租赁新规:履行房源备案制度不得收取“看房费”

时间:2021-12-21 11:20:57       来源:中房网

12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指导市住房租赁管理协会联合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市物业管理协会联合发布《杭州市住房租赁行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须履行房源备案制度,将房源信息及时向市租赁平台申报,并按要求上传租赁房源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

《规范》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须履行房源备案制度,将房源信息及时向市租赁平台申报,并按要求上传租赁房源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不出租、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所有租赁住房内统一配备消防四件套,依照规定设置逃生缓降装置,并加强对租客安全的宣传工作;落实租赁住房空气质量主体责任,租赁住房须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相关要求,在市住房租赁平台、信息发布平台、出租房屋明显处公示租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此外,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可能涉及不符合出租条件、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规装修等行为,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反馈至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明确,落实资金监管要求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从业人员进入物管小区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活动时,需持有业主书面或电子授权委托书,佩戴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或出示杭州市住房租赁行业核验码(呈绿码状态),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的门岗管理规定,主动办理出入登记手续。住房租赁行业核验码黄码企业进入小区从事业务活动时,需持风险提醒告知书进入小区。物业从业人员在完成进出小区登记工作后,应为从业人员正常进小区开展业务提供便利,不得收取“看房费”或索取其他不当利益。

住房租赁从业人员、物业从业人员、中介从业人员和市民发现或遭遇违规租赁行为时(包含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可通过杭州市住房租赁管理协会公众号进行举报(搜索“杭州市住房租赁管理协会”公众号,点击菜单栏“我要投诉”举报),由市租赁协会自律委员会按《杭州市住房租赁行业自律规范》要求统一处理,并报送至行政主管部门。(杨洋)

标签: 住房租赁企业 租赁房源 租赁合同 不得收取“看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