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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 信用风险分类并非信用评价

时间:2022-01-17 10:48:43       来源:长江商报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到2022年底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到2023年底,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信用风险分类并非信用评价

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长。数据显示,当前全国市场主体已超过1.5亿户,其中企业数量4700多万户。同时,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愈发凸显,传统监管方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亟须转变监管方式,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效能。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从而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构建信用导向的营商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

《意见》对精准研判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并科学实施分类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构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实现全国范围内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的相对统一,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运用各类涉企信息对本辖区企业实施信用风险分类。

其中,由各省市场监管部门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信息化系统,自动计算辖区内每个企业的信用风险分值,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分类结果记于企业名下并动态更新。

《意见》指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基于各类信用风险信息对企业违法失信的可能性进行研判,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是对企业的信用评价。推进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目的是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多地根据企业信用实施差异化监管

2019年9月以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了11个地区开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试点,其他地区也主动开展探索。从实际效果看,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问题比例大幅提高,监管针对性、有效性、精准性大幅提高。

比如,山东2020年出台了《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督管理办法》,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将坚持“不评价、不惩戒、不公开、不免抽”原则,即只评估企业的信用风险状况,不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不作为实施部门联合惩戒依据;分类结果仅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的参考指标,不向社会公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高低只有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的区别,不搞免于抽查。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在海南省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各类企业,依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归集的各类涉企信息,从企业属性、登记信息、许可信息、公示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10个维度构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运用人工智能对企业仍在影响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分析,结合定性定量判定规则,将企业划分为暂无风险企业、低风险企业、中风险企业、高风险企业四类。

在结果运用方面,海南省对暂无风险企业实行适度宽松的监管,简化监管方式和程序,适当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等监管频率,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低风险企业保持正常监管频率,实行常规监管。对中风险企业,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和专项整治重点关注对象,定期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相应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等监管频率。对高风险企业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和重点整治对象,大幅提高监管频率,实行严管重罚,在办理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威慑力,从而促进整个市场环境的风清气正。”相关专家表示,面对纷繁复杂的监管对象,需要能够真正弥补监管能力不足和提升管理效能的工具。信用监管作为新型监管机制的基础,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机制,有助于增强政府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监管成本,充实监管部门的政策和执法工具箱。(周舜尧)

标签: 市场监管 信用风险 明确规定 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