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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评级与经营业务范围绑定,人身险公司迎五级分类监管 环球百事通

时间:2023-02-06 17:35:43       来源:中国经济网

来源:国际金融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人身险公司五级分类监管体系呼之欲出。

2月3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日前下发《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将人身险公司分为5个类别,根据分类结果调整人身险公司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以及资金运用业务等。

简单来说,险企的监管评级将与可经营的业务范围直接绑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数值越小的险企,可经营范围越广;反之,综合风险水平等级数值越大的险企,可经营范围越窄。业内人士表示,这有利于促进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监管效率,同时有利于防止人身险公司盲目扩张、激进发展。

高风险机构展业受限 5类公司该如何界定?

去年5月,银保监会曾下发《人身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人身险公司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分为1-5级和S级。评级结果为1-5级的,数值越大表明法人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法人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

以此为依据,《办法》将人身险公司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共5个类别,对应的最近一次监管评级分别为1级、2级、3级、4级、5级或S级。

对于风险水平良好的Ⅰ类公司,《办法》对其业务开展、分支机构增设和资金运用等不提出额外要求,并且支持其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对于Ⅱ至Ⅴ类公司,《办法》则提出了多项限制性要求。

在经营业务范围方面,对于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Ⅱ类公司两项业务规模保费增速不能超过上一年增速或30%,两者取低;Ⅲ类公司两项业务规模保费收入不能超过上一年;Ⅳ类公司严格压降两项业务保费规模和业务占比;Ⅴ类公司暂停两项业务。

对于创新业务,按照“一司一策”原则,Ⅱ类公司可以开展,Ⅲ类公司审慎开展,Ⅳ类公司和Ⅴ类公司不得开展。

在经营区域方面,Ⅱ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保险市场准入规划在一定区域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Ⅲ类公司可在注册地所在省级地区及经济毗邻省级地区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Ⅳ类公司和Ⅴ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分支机构。

在资金运用业务方面,Ⅱ类公司、Ⅲ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视情况加强监管力度;对Ⅳ类公司限制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对Ⅴ类公司审慎决定限制或暂停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全部或部分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

《办法》明确,人身险公司分类结果每两年调整一次。人身险公司未按照分类监管要求开展业务的,监管机构应当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等监管措施。

重塑人身险发展新格局

在此前召开的2023年工作会议上,银保监会就指出要统筹推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风险处置。坚决整治恶性竞争乱象,研究出台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制度。

“分类监管是保险监管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营评价指标体系、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一起,分别从风险状况、经营效果和服务水平三个不同角度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价。”金融系统业内人士武忠言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三套指标体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一起构成“三位一体”完整的保险公司监管评价体系,旨在引导保险公司以人民为中心,回归保障本源、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行业转型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

他表示,实施分类监管,有利于避免平均分配使用监管资源,突出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相结合,提高监管质效;有利于避免监管措施“一刀切”,一把尺子量到底,凸显了奖优限劣,关爱“好孩子”惩戒“差等生”,体现了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有利于纠偏矫正早期风险隐患,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北京排排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将分类监管理念彻底与人身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资金运用绑定起来,有多大能力的险企,就做多大的业务。一方面有利于促进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过去混同监管而导致成本增加等问题,提升监管效率;另一方面,这将激励和推动人身险公司从公司管理、资金运用、偿付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加强管理,降低人身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综合评级等级数值,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信达证券指出,整体来看,此次《办法》体现了监管政策的连贯性,与2022年5月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的《人身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脉相承,通过多个维度建立评估要点,对法人机构进行风险检测和指标评估,实现风险的全流程监测。五级分类有助于监管集中监管资源,通过分类监管的方式对较高风险机构进行集中监管,增强监管效能。长期来看,《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引导险企从自身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等六大维度出发,不断增强自身业务经营和风控能力,促进人身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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