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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挖12800元珍稀植物!两名男子被列入昆明植物园黑名单

时间:2022-05-20 11:06:27       来源:都市时报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昆明植物园发布《关于张某某和郑某因违反园区管理规定禁入昆明植物园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两名男子因违反园区规定盗取植物,被列入昆明植物园黑名单。其中,一名男子因盗挖价值12800元的珍稀植物,终生不得再进入昆明植物园。

无视劝阻采挖睡莲

还辱骂工作人员

《通告》指出,张某某,男,于2022年5月13日,在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昆明植物园东园的水生植物园,不顾园区相关告示及规定,连根采挖起若干株睡莲。事发后,张某某无视园区工作人员的劝阻及3个月不得入园的决定,于2022年5月14日再次进入昆明植物园东园,当时张某某情绪激动,不断辱骂、挑衅、语言攻击相关工作人员。最后,工作人员进行了报警处理。

之后,张某某因违反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昆明植物园园区管理规定,破坏和采挖植物,被列入昆明植物园黑名单,并且3年内不得再进入昆明植物园,一经发现立即报警处理。

打开温室窗户

盗挖价值12800元珍稀植物

5月16日下午,昆明植物园扶荔宫的工作人员王师傅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温室窗户被打开,他立即清点现场,发现价值12800元的珍稀植物被盗,便立刻向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茨坝派出所报警。这些被盗的珍稀植物包含:40株瓶子草,每株价值250元;8棵巨大球茎茅膏菜,每棵价值300元;1株美杜莎捕虫树,价值400元。

接报后,警方立即赶到现场,并当场将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控制。在民警缜密的盘查和追问中,郑某最终承认自己偷盗珍稀植物的违法事实,民警也搜寻到了被郑某偷盗的植物。

郑某因违反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昆明植物园园区管理规定,盗挖植物,被列入昆明植物园黑名单,终生不得再进入昆明植物园,一经发现立即报警处理。

※提醒

不服从管理3年内不得入园

“游客损坏植物花草的不文明行为在植物园里时有发生,但在我们工作人员的劝阻下,他们一般都会停止。此次发生的盗采、盗挖植物的行为对园区的植物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情节比较严重,因此,我们做了报警处理。”昆明植物园工作人员介绍。今后,园区的工作人员将会加强对这两名被拉入黑名单的男子的监管,一旦发现其入园,便会报警处理。同时,园区也将加大对入园游客不文明行为的监管力度。

昆明植物园作为COP15室外展览展示考察点——生物多样性体验园,是“植物王国”云南生物多样性的缩影,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展示的植物都是珍稀、濒危、特有、国家重点保护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等重要物种。

在此,昆明植物园提醒广大市民游客,昆明植物园内动植物属于国家战略种质资源,受国家法律保护,请大家珍惜、爱护。在园内,损坏、挖掘和偷窃设施设备、公共财物、花草树木及动物,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另外,游客还应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和管理,在规定时间内有序参观,勿逗留。对于不服从管理者,植物园有权将其请出园区外,并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进入植物园参观游玩。

※律师说法

两名男子涉嫌两项罪名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牧曦律师表示,被昆明植物园拉入黑名单的这两名男子的行为有可能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凡载入林业部1992年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皆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若两名男子盗挖的植物属于以上名录中列明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则可能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据法律规定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程牧曦律师分析认为,若两名男子盗挖的植物不属于以上名录中列明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则可能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名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昆明植物园所有的植物占为己有,且其中一人盗窃的植物价值12800元,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据法律规定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同时符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盗窃罪两个罪名的,可择一重罪处罚。

标签: 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扒窃公私财物 携带凶器盗窃 昆明植物园